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的原則。一般應遵循的程式是核銷已經損失或無法收回的資產及損益帳戶上的借方餘額,對資產進行重估價,以確定其對於企業的當前價值。確定企業在不繼續融資的情況下是否能夠繼續交易,或者如果需要進行繼續融資,確定所需的金額、形式以及可提供融資的人士。企業按照需要登出債務的規模以及所需融資的金額,確定合理的方式,在為公司提供資金的各方間分散註銷的影響。持續經營條件下的債務重組對債務人和債權人的財務都會產生重要影響。二、對債權人財務的影響1、會導致債權人的資產減少,產生債務重組損失。《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規定:(1)以現金清償某項債務的,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帳面餘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先沖減壞賬損失準備金,損失準備金不足以沖減的部分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某項債務的,重組債權的帳面餘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債務國一方不能按期償還債務本金和利息時,與債權國一方重新協商並達成對到期債務或拖延債務重新安排的協議。相對于債權人來講,就是一種債務轉移。該協力廠商一般是目標公司的關聯企業或是有意對目標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然後入主目標公司的其他企業。對於目標公司的債權人來說,債務重組對應地是一種債權轉讓,一般由協力廠商出資購買債權,並由協力廠商承接對目標公司的債權。資產的速動性代表著企業償債能力,影響著資金周轉速度,從而影響著資金的增值性。 http://www.ifinance.com.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