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的民間房屋借貸

傳統的民間房屋借貸主體多為自然人,且出借人和借款人雙方一般具有親友、同事及朋友關係。借款用途多用於子女婚嫁、教育支出、購買自用房屋、大病醫療等突發性大額支房屋借貸出,借貸款項目的仍為傳統的互幫互助。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所以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原則上是無償的,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才應當支付利息。這樣規定是因為公民之間的借房屋借貸貸起著互通有無的作用,它能夠方便公民生產生活,促進鄰裡和睦安寧,形成互幫互助、友好相處的和諧氛圍。再次,與自然人比較,非金融機構法人、其他組織從事民商事行為能力、風險防範能力和對於市房屋借貸場預期判斷能力普遍較高,企業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定者,如果為了取得利息,應在借貸合同明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利息的,視為出借人沒有追求利息的本意或者借貸雙方房屋借貸有達成支付利息的合意,參照合同法有關自然人之間不約定利息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視為允許對方不支付利息,對於出借人要求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主張不予支持規定用了參照兩字,且第6條規定的利率最高不得房屋借貸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得出的是一個浮動的利率範圍,人民法院一般就低不就高原則處理此類案件。表達和傳遞當事人合同意圖所使用的語言文字,可從這種有組織的排列中找出欠缺的利息條款或洞察當事人關於利率或利息的真實本意。本解釋在制定過程中,考慮合同履行地商業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種類較多,試圖將對於利息約定不明情形統一裁判標准,後考慮一方面既應考慮利率問題統一規定,另一方面仍需尊重當事人借款合同內容及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的差異,不作統一規定。https://loan.imb.com.tw/home-lo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