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標準》適用於面向小學 中文 補習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

適用範圍《標準》適用於面向小學 中文 補習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培育發展興趣特長、小學 中文 補習拓展綜合素質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小學 中文 補習培訓專案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專案應符合有關規定,權利義務等才可舉辦校外培訓機構。中小學及其在職教職工(含民辦)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小學 中文 補習名稱校外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並且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而對於同一審批部門管轄範圍內設立教學點的名稱應當冠以從屬機構全稱並綴以“教學點”。小學 中文 補習應有與辦學內容和辦學規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舉辦者以自有場所辦學的,小學 中文 補習應當提供辦學場所的房屋產權證明材料;以租用場所辦學的,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關於消防、環保等管理規定要求,按照建築面積、投資金額及建築時間取得相應的安全證明材料。辦學場所總建築面積不得少於200平方米,法定代表人由決策機構負責人或校長擔任。應當配備專職教學管理人員,專兼職教師結構合理,其中專職教師數不得少於教師總數的1/3,每個培訓點專職教師不得少於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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