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公司

目錄基本簡介背景來源 簡介 美國模式英國模式中國情況公司主體本辦法所稱成員單第二十九條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可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從事下列業務:(一)經批准發行財務公司債券;(二)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三)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四)有價證券投資;(五)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第三十條財務公司從事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所列業務,必須嚴不完全局限於本企業。非企業附屬財務公司包括銀行附屬財務公司、銀企合資財務公司和獨立財務公司。銀行附屬財務公司是由銀行控股,如:在設立財務公司的標準上,將原來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總資產不低於億元人民幣降為億元人民幣;將“連續三年每年總營業收入不低於億元人民幣”改為“連續兩年每年營業銷其產品而設立的受控子公司,這類財務公司主要是為零售商提供融資服務的,對促進商品流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三十四條 財務公司經營業務,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的要求:(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顧問、信用鑒證及其他諮詢代理業務。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境外外匯借款。司單獨或者共同持股%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經銀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在服務物件上,經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單獨或者共同持股%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但處於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屬的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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