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顧客需要更改外送的時間、地點,也需要事先征得餐館的同意。本案中,餐館的問題在於在外送條款中沒有事先約定惡劣天氣下需要加收費用的款項,所以即使當天天氣狀況惡劣,外送員送餐確實辛苦,這種情況下外送員的額外津貼也應該由餐館負擔,而不應由顧客承擔。還應注意的是,餐館在制定外送制度時,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餐館與顧客之間的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將被認定為無效條款。訂餐送錯顧客應該賠償損失,李先生為其母親過八十大壽,在某蛋糕店訂了一個生日蛋糕,並要求蛋糕店在其母親生日當天12點,送到其與家人為母親祝壽的飯店,並留下了自己的姓名和電話號碼。而生日當天12點,蛋糕店並未按照約定將蛋糕送到飯店。李先生聯繫蛋糕店詢問情況,外送員表示已經將蛋糕送到李先生要求的飯店,並已有人簽收,但李先生家並無人收到該蛋糕。蛋糕店核對當天訂購蛋糕的底單發現,在李先生訂蛋糕的當天,還有一位王女士也在該蛋糕店訂購了一個蛋糕為其父母慶祝結婚紀念日,送貨地點是與李先生同一家飯店,蛋糕店的外送員未核對資訊,誤將李先生訂購的蛋糕送給王女士。蛋糕店表示願意再製作一個蛋糕送到飯店,但當時已經下午1點鐘,李先生的家宴即將結束,許多家人已經離開,李先生感到再送來蛋糕已經沒有意義。如果顧客因為沒有及時收到商品造成損失的,餐館應當給予賠償。而賠償的前提必須是,第一,顧客在訂購商品時,明確要求商品的送達時間,並經餐館確認同意;第二,顧客確實因未收到該商品遭受了實際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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