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

2、可使債務人收益增加,但並不代表著盈利能力的增強。債務人在債務重組過程中會獲得以下兩種收益:債務重組收益;資產處理收益。《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規定:(1)以現金清償某項債務的,債務人應將債務重組的帳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某項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收益;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帳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資產轉讓損益,計人當期損益。(3)債務轉為資本的,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4)以修改有關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作為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由此可見,由於債務重組導致的債務人收益增加,並不說明其盈利能力的增強,因為這些收益是由於債權人的某些讓步而取得的,只是當期的。債務重組並沒有改善債務人的產品品質、銷售管道、經營管理等影響企業盈利能力的根本因素。2、可以減輕債權人部分經濟負擔,減少資金占用量,降低資金使用成本。通過債務重組,債權人可以收回一定量的貨幣資金或有效的非貨幣資產,從而可以減輕由於債務人拖欠而導致的資金緊張,也可以減少因債務人拖欠而必需的舉債,減少財務費用負擔,還可以收回部分由於收入和債權的同時確認而增加的資金墊付,如墊支的稅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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