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

與同樣具有消滅債權債務關係功能的破產程式相比,困難債務重組體現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談判與協議的過程,法律干預程度較低,與破產程式的法定準則及司法主導兩大特徵形成鮮明的對比。以現金清償債務,通常是指以低於債務的帳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如果以等量的現金償還所欠債務,則不屬於債務重組。(2)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3)債務的一部分轉為資本;債務重組已經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差額沖減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沖減後仍有損失的,計入營業外支出(重組損失);沖減後減值準備仍有餘額的,應予轉回並抵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可以減輕債權人部分經濟負擔,減少資金占用量,降低資金使用成本。通過債務重組,債權人可以收回一定量的貨幣資金或有效的非貨幣資產,也可以減少因債務人拖欠而必需的舉債,從而可以減輕由於債務人拖欠而導致的資金緊張,減少財務費用負擔,還可以收回部分由於收入和債權的同時確認而增加的資金墊付,如墊支的稅金等。所謂債務重組轉移是指目標公司將其對債權人的負債轉給第三人承擔的行為。在這些措施中,相當一部分是對債務進行重新安排。通過重組使長期呆滯的資金得以活化,恢復應收賬款的速動性,對提高資金的迴圈品質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債務國如果出現短期債務急劇增加並大量欠款的現象,就更不利於達成重新安排的協定。債務重組從本質而言,是一項法律活動,其是旨在通過一定的方式改變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債務人)之間原有債權債務合同關係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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