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優良徵信沒有偵查權,但其可以作為調查權主體擁有一定範圍的調查權。我國法律法規也並未禁止公民行使一定範圍的調查權,而且我國法律鼓勵公民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在一些法律規定特別是民事方面中還有強調私力行為和私力救助的民事訴訟規定。同時,從法理角度而言,“法無明文禁止即為許可”,由此我們認為從事優良徵信在一定範圍內是得到法律法規允許的。在現實生活中,優良徵信採用的調查手段種類繁多,雖然有一些調查手段還有爭議,例如,竊聽、跟蹤、秘密拍照等,但無論怎麼樣,優良徵信的調查權並不具有偵查權的強制性和專門性,因此也就談不上對國家偵查權的分享和侵犯。同時,法律還規定,並非所有未經過對方同意的錄音、錄影等秘密偵查的證據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只要以上所涉及的方式方法不違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規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比如,當他人處於公共場所時,所拍攝的照片便屬於有效證據。如在公共場合如商場、公園等拍下相關照片,這種證據法庭是認可的。所以,優良徵信並不一定要有偵查權,有合法調查權而沒有偵查權一樣可以從事優良徵信業。即使是調查行為構成違法,那也僅僅是優良徵信個體行為的違法,只要依法查處即可,並不能因為個體行為的違法而否定優良徵信整個行業的合法性。在我國目前的法治環境下,優良徵信沒有偵查權,但可以擁有一定的調查權。即使從刑事訴訟法的領域來看,優良徵信業的存在與偵查權並不矛盾,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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